發(fā)表時間:2017/06/14 00:00:00 瀏覽次數:1961
種行業(yè)許可證核發(fā)
旅館業(yè)(一)
一、法律依據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
相關規(guī)定:《旅館業(yè)治安管理辦法》第4條
二、受理部門
武漢市公安局××分局治安大隊。
三、審批單位
武漢市公安局××分局。
四、審批時限
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
五、申辦應提交材料
1、行業(yè)主管部門的許可證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;
2、企業(yè)法人(負責人)主要簡歷、任職決定、本人身份證明;
3、符合法規(guī)的場所(包括經營場所、辦公區(qū)域、設備區(qū)域、停車場、庫房等)布局及平面示意圖;
4、從業(yè)人員花名冊、包括從業(yè)人員的基本情況、現職崗位、職務等;
5、治保組織、組成人員及負責人情況;
6、安全及日常管理制度;
7、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(原件分局防火科辦理)、公共場所用房安全鑒定書(原件區(qū)房地局辦理);
8、符合法規(guī)的經營場所房產證明及租賃合同。
六、辦理流程
1、申請開辦旅館業(yè)者應持有關證件到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治安大隊領取并填寫《武漢市特種行業(yè)審批表》一式四份。
2、受理:
(1)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《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收件憑證》,并當場或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《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》,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。
(2)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,出具《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》;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出具《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》。
3、審查勘驗:治安大隊受理后,組織民警征求所在地派出所意見,查驗申報材料內容是否真實,行業(yè)選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,保衛(wèi)力量是否落實,安全防范設施是否齊備完好等。
4、內部審批:分局治安大隊審查勘驗→分局治安大隊領導審核→分局分管局長審批。(不屬公示內容)
5、符合許可條件的,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(fā)、送達《旅館業(yè)特種行業(yè)許可證》;不予許可的,出具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七、公章
“武漢市公安局××分局”
八、文書
參照市局統一文書制定
九、收費標準
